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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检察院出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细则“无缝”对接新刑事诉讼法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来源:77365hh 编辑: 时间:2012-10-15 00:00:00 点击数:
近日,尉氏县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出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该类案件的适用范围、工作流程、监督考察、跟踪回访等进行了规范,主动落实新刑诉法有关内容要求。该《细则》共有24条,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原则。附条件不起诉是修改后的刑诉法新增内容,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法律程序。《细则》在对新刑诉法第271条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的基础上,对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进行了规范: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多次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利的案件;社会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等。《细则》要求,在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过程中,应对涉案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用人性化的办案方式帮助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实现家庭、学校、司法、社会等“多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二、规范和细化了办理流程。《细则》将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办理流程分解为七步。一是明确告知期限。《细则》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七日内应当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附条件不起诉;二是进行初步审查。承办人负责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检察长决定,制作附条件不起诉意见书;三是进行品格证据调查。由2名以上检察人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证据进行社会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作为办案的参考;四是提请检委会做出决定。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一个月内,结合侦查机关、被害人意见,综合社会调查报告,制作汇报提纲,经主管检察长审批,提请检委会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五是送达和备案。对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送达被害人,并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将案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六是考察和监督。《细则》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检委会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品格特点等确定实际考察期限,由承办人具体负责考察和监督;七是提交检委会作出决定。考验期满,由承办人根据被考察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提出意见,经科室研究后,最终提交检委会作出是否不起诉的决定。   三、完善了监督考察机制。一是确定帮教负责人。《细则》规定,帮教负责人由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护人担任,没有监护人的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辖区派出所人员担任,在校学生由老师担任,有工作单位者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矫治和教育;二是明确考察措施。要求承办人在考察期内每个月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行为调查,重点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学校、居住地、工作单位等进行走访,与附条件不起诉人沟通交流,关注其现实表现;三是实施监督。由检察机关、辖区派出所对帮教负责人、帮教单位帮教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细则》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专人担任承办人,并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对于被不起诉未成年人,承办人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书生效后三个月内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跟踪回访,进行案后心理矫治。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考核记录及附条件不起诉记录进行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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