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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口前移 防“黑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来源:77365hh 编辑: 时间:2013-07-11 00:00:00 点击数:
关口前移 防“黑手” 6月3日,尉氏县检察院派驻大桥乡检察室联合该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在大桥乡召开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座谈会,随后,协调建设银行工作人员现场为县城周边的8个行政村办理了对公基本帐户。 据尉氏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赵清源介绍,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个别村干部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农村土地补偿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2012年,该院查处的21件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有7件涉及到征地补偿款,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引发了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而且给农村的稳定造成了隐患,加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的管理迫在眉睫。” 朋友做生意缺少资金,自己手头正好保管一笔8680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尉氏县邢庄乡某村委会出纳会计韩某出于哥们义气,将自己负责保管的这笔钱借给了朋友1105万元,剩下的7575万元,韩某认为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比定期存款利息高,且无风险,还能多得一些利息,就购买了中国建设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 这笔钱挪用后,由于村委会未能及时给被征地居民兑付补偿款,引起群众的猜疑和不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并由此引发了村民集体到县委县政府上访。 案发后,韩某辩解说:“我没有贪污公款,只是把钱借给朋友暂时用用,购买理财产品又不会给集体带来什么损失。” 经侦查查明,在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时任尉氏县邢庄乡村委会出纳会计的犯罪嫌疑人某利用其负责管理该村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之便,多次私自挪用土地补偿款1105万元供其亲友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利2.3万元;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韩某又以营利为目的,先后16次挪用土地补偿款共计7575万元,用于购买中国建设银行“乾元日日鑫高资产组合产品”和中国银行“七日有约”理财产品,并从中非法获利5万余元。2012年7月23日,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韩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可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9月18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对韩某挪用公款一案的成功查处,该院了解到,不仅在邢庄乡韩庄村,同时在其它乡镇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擅自挪用土地补偿款的现象。根据前期调研初查的情况和办理韩某一案的相关经验,又相继对大桥乡大李庄村等三个行政村进行了相应的走访调研,对村委会主任张某合现、李某、陈某等5人涉嫌挪用土地补偿款案件分别进行了立案侦查,涉案人员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该院职务犯罪预防科调研发现,目前征地补偿中之所以发生村干部职务犯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所致,在土地补偿款下拨到村里之后,乡镇政府等上级部门对农村土地补偿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是否合理使用等情况缺乏监督,对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没有切实承担起应有的指导和督促职责。同时,这些案件的共性就是财务制度不健全,村务不公开,未设立存款专户,而是将巨额公款以经管者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自行设定密码,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从而给公款被挪用留下安全隐患。 如何有效遏制农村土地补偿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赵清源认为:“在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思想教育,教育他们学法、守法,树立依法办事、廉洁从政的意识,消除违法犯罪的主观动因的同时,还要堵住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漏洞,设立土地补偿金专款账户,使其与村里的自有账户区别开来,确保专款专用。”目前,尉氏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促使县委县政府向全县涉农项目的相关单位开展了农村征地补偿金管理使用专项治理活动。 尉氏县大桥乡乡长郭超峰告诉记者,该乡依据检察建议进行了整改,制定了《土地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对补偿金的发放时间、数额和程序等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要求发生农地征用的村必须在金融部门设立对公帐户。村级组织需要资金用于公益事业时,要向乡镇上报项目、所需资金数等内容,再由后者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执行资金划拨的审批权,并派人全程跟踪,动态监管,实行“村财乡管”。对一些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开支必须设置村民大会讨论前置程序,如果上报的材料中缺乏相关内容,乡镇一律不予审查划批,不给“村官”职务犯罪以可乘之机。 (张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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