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紧密结合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实践成功经验,借鉴其他国家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检察制度的本质上,检察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在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上,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检察权的配置上,不仅包括公诉权,还包括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职权;在检察权的行使上,人民检察院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相关依据:曹建明检察长2008年7月9日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